河南省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業油煙凈化設施安裝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河南省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業油煙
凈化設施安裝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城市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凈化設施安裝和加強使用維護管理,全面提升餐飲油煙凈化效果,持續推進全省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根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南省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法規及技術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凈化設施安裝、運行和維護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餐飲油煙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餐飲油煙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二章 油煙凈化設備選型
第四條 餐飲油煙凈化設備應當選用動態物理屏蔽、水噴淋洗滌、高壓靜電(等離子)、物理過濾(絲網、活性炭、鋼絲等)、光催化、生物凈化和液沫洗滌等環保、高效技術工藝設備配套建設,餐飲油煙排放限值符合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1/1604-2018)》。
第五條 餐飲油煙凈化設備必須獲得國家環保產品質量認證(CCEP認證)。
第六條 餐飲油煙凈化設備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牌,標牌標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
(二)處理風量、凈化效率、最高進口油煙濃度、設備阻力;
(三)生產廠名、地址、聯系方式;
(四)產品出廠日期、使用年限和產品編號。
第三章 油煙凈化設施安裝
第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應當達到如下技術規范和要求: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廚房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宜產生煙氣的加工設施上方應當設置集氣罩;油煙集氣罩罩口投影面應當大于灶臺面,罩口下沿離地適宜高度在1.8~1.9m,罩口面風速不小于0.6m/s;
(二)放置油煙凈化設備的專用空間凈高不宜低于1.5m,設備需要維護的一側與其相鄰的設備、墻壁、柱、板頂間的距離不小于0.45m;
(三)油煙凈化器凈化效果應完全符合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604-2018)》的相關要求。應標明油煙廢氣流向方向。油煙凈化器應安裝在排風機之前,并且盡可能的靠近集氣罩;
(四)經凈化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小于20m;
(五)油煙污染物排放,應當通過內置或者附著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專用煙道排放;
(六)油煙氣排風水平管道宜設坡度,坡面滑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結水處,且與樓板的間距不小于0.10m,管道應密封無滲漏;
(七)監測采樣孔內徑不小于80mm的圓形或正方形;監測口應采用活動擋板(管堵或管帽),監測時打開,監測完成后密閉;
(八)餐飲服務單位的油煙凈化設備額定處理風量不小于設計排風量(灶頭數×基準風量,單個灶頭的基準風量以2000m3/h計)。
第八條 油煙凈化分離和收集的油污、廢水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條 油煙凈化器應與風機同步聯動,共用電源控制開關,并采用漏電保護裝置;控制開關應安裝于方便操作和檢查的適宜位置。
第四章 油煙凈化設施運行維護
第十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油煙凈化設施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原則上至少每月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1次,油煙凈化設施使用說明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如實做好油煙凈化設施清洗維護記錄,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一)設備清洗:包括設備名稱、清洗時間、清洗方式、清洗照片或視頻、清洗人員簽名;
(二)設備維護:包括設備名稱、維護時間、維護方式、零部件更換名稱、維護人員簽名;
(三)設備更新:包括設備名稱、更新時間、設備工藝、使用期限、生產廠家、安裝人員簽名。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的集排氣系統和凈化設備等設施清洗維護記錄,采購設備、配件的票據,以及委托專業單位進行清洗維護的協議書和票據,應當保管完好備查。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定期檢查油煙凈化設施是否正常運轉,設備管道密封是否完好,防止漏氣、漏煙、漏油對環境的污染。
第五章 油煙凈化設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油煙凈化設施需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對選用未獲得國家環保產品質量認證產品和不按規范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超標排放油煙污染物的餐飲服務單位,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餐飲服務單位動態管理數據庫、設備清單以及責任人等資料庫。
第十七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
(一)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凈化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日常巡查,月抽查率不低于20%,同時應建立和完善檢查記錄檔案。
(二)對達不到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604-2018)》的餐飲服務單位,應依法依規實施處罰。
(三)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審批、管理、維護維修臺賬等資料,不得妨礙和阻攏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排放和設備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 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裝置,并與城市管理部門的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聯網;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限期安裝自動監控裝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業,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服務。
(二)餐飲服務單位,從事餐飲業經營的單位,主要類型包括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中央廚房及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環境敏感目標,即對環境變化易產生反應的對象,指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場所。
(四)大、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有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當灶的總發熱功率和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應按經營場所就餐位數量折算。無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參
數見表2。
表1 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有灶頭)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準灶頭數 |
≥1,<3 |
≥3,<6 |
≥6 |
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 |
1.67,<5.00 |
≥5.00,<10 |
≥10 |
對應排氣罩灶面總投影面積(m2) |
≥1.1,<3.3 |
≥3.3,<6.6 |
≥6.6 |
表2 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無灶頭)
類別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就餐座位(座) |
≤40 |
>40,≤75 |
>75,≤150 |
>150,≤200 |
>200,≤250 |
>250 |
折合基準灶頭數(個) |
1 |
2 |
3 |
4 |
5 |
≥6 |
就餐座位>250座的餐飲服務單位每增加50個座位視為增加1個基準灶頭數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發